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6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根据该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如下:(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万元;(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标准为6万元;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在4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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