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受劳动法管辖,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公务员在工作中受伤,并符合因公受伤,享受公伤待遇,费用由国家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应当按照《革命烈士表彰条例》执行,并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当值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应当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执行标准,按照《军人抚恤偿优待条例》执行。
一、军人六级伤残优抚标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工(公)5000元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二、公务员死在工作岗位怎么补偿
公务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当地的居民城镇收入的20倍赔偿的。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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