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财产保全后有办法解冻。解冻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则自动解除。
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财产被保全的,如果是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可以提供与财产保全数额相应的担保,可以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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