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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2022-08-02 来源:星星旅游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最新判刑标准以及其犯罪构成。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判刑较重,特别重大损失是加重处罚的依据。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为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为土地。行为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判刑比较重,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3、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4、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土地的征收和征用都必须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准,然后由有关的机关来负责具体的工作,在此之前是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来批准同意的,如果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再构成犯罪行为。

结语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的。根据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面积超过一定标准,以及造成严重毁坏或经济损失等恶劣情节。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特殊主体、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为土地,行为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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