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如下: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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