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房的;
2、 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5、退休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法条依据: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 6 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 24 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五)退休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九)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