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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加税计算公式及实例?

2020-12-10 来源:星星旅游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将本月的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销项税额总额,减去购进商品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总额得出的。

计算公式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有留抵税额和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则再加上留抵税额,再减去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附加税有三种,分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几项附加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以及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市区的7%,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它们的计算公式分别是:应交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

收入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和附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同时附加税随同免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则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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