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二、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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