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体系的一个领域,从事服务的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是指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过程中,委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主要从事的业务和专利代理人主要从事的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主要从事: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事务;
(三)请求是指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接收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专利代理人主要从事:
(一)撰写专利文件与答复审查意见
(二)翻译专利文件;
(三)专利的无效、复审与诉讼;
(四)办理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
(五)专利事务咨询等。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二、专利代理公司如何进行收费
(一)专利代理人在办理专利代理事务过程中不应另外收费。面向社会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将收入的15%上交市专利管理局。
(二)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将兼职代理人所代理项目纯收入的60%交给兼职代理人所在单位,该单位根据撰写申请文件的不同情况将所收金额的一部分付给兼职代理人作为申请文件撰写稿费。撰写稿费应分次付给;
在中国专利局受理申请后付给50%、专利申请公开或公告后再付给其余的50%。兼职代理人每人每月所得申请文件撰写稿费不超过三十元,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奖金税。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可从专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贸易的中介和代理收入中提取5%作为酬金,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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