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父母婚前买房:
父母在婚前买房,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在婚前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属于婚前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婚前个人财产。
父母在婚前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第二种情况,父母婚后买房:
父母在婚后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根据现行法院的绝大多数判例,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时如果明确表示为赠与的,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时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的,该出资视为借款,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偿还。
父母在婚后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在婚后买房只付首付的,该房产还贷的部分与房屋自然增值的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