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如下:
1、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入户核查、复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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