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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诈骗能否挽回损失?

2022-04-29 来源:星星旅游

网络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追回被骗财物困难,但法律对诈骗罪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网上被骗能追回来,但是比较困难,网络诈骗隐蔽性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要结合案件其它情况,例如有无自首,悔罪态度,有无积极退赃等。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如何预防和应对网上诈骗风险?

预防和应对网上诈骗风险是当今社会中的重要任务。首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其次,谨慎对待来自陌生人的电子邮件、短信和电话,避免点击可疑链接或下载未知附件。同时,定期更新和使用可靠的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确保电脑和移动设备的安全。另外,警惕虚假网站和网络欺诈,确保在购物或交易时使用安全的网站和支付方式。此外,定期检查银行和信用卡账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报告给相关机构。如果不幸成为受害者,应立即报警并与相关机构合作,寻求法律援助和追回损失。综上所述,通过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警惕可疑信息和网站、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以及及时报警等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应对网上诈骗风险。

结语

面对网络诈骗的威胁,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对待陌生人的联系方式,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等都是预防诈骗的有效手段。同时,如果不幸成为受害者,应立即报警并与相关机构合作,以寻求法律援助和追回损失。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应对网上诈骗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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