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少数股东权益可以出现负数。将子公司超额亏损按持股比例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摊的处理规定,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出于符合实体理论要求的考虑,以及我国会计准则持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需要。但这种处理却与多数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导致合并财务报表并未反映出母公司承担子公司超额亏损应有的金额。
众所周知,拥有足够的营运资金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条。超额亏损意味着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已经全部亏完,企业要想获取营运资金只能通过负债融资。由于资不抵债,通过向外部(如银行)进行负债融资已不大可能,唯有通过向母公司拆借以获取营运资金。因此,在实务中观察到的多数情况是,母公司会形成对超额亏损子公司的大额债权,而该债务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投入。
二、股东享有哪些重要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