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是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公司因法定解散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已资不抵债,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破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法定的破产申请权人行使破产权的开始。债权人行使法定的破产权,是因为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现这种情况,债务人本身亦可提出破产请求(国有企业申请破产需事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破产申请,并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必经程序,是债权人、债务人引发破产程序开始的第一要素。申请破产,是人民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绝对要件,没有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启动破产程序。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又不申请重整有那些情况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在法院决定破产清算之前,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依据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公司没有破产清算,不需要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情形的(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调整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该债权人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债权人在财产分配开始后,财产分配结束前,向清算组提出清偿要求的,公司仍应予以清偿。但对该逾期债权人的清偿应列于其他已申报债权人之后,以剩余财产清偿该逾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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