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忽视行使担保物权,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
一、做担保人的条件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5、能履行担保义务。
二、如何设置担保既有人保又有质押的担保方式
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先就债务人的担保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欠款担保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作为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