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是指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犯罪行为,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假释,如果所犯新罪免除处罚的,收监执行自假释之日起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如果所犯新罪须判处刑罚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宣告的假释撤销,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假释期算不算在刑期内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而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并给予相应考验期限的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假释考验期满,如果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即把原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期限与新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无期徒刑假释考验多久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十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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