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1、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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