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选择起诉, 欠债不还 一般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对于有能力偿还而恶意欠债的,《民法通则》规定: 债务 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 债权人 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 债务人 分期偿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分期还债的,债务人需要和债权人好好协商,白纸黑字签署分期 还款协议 ,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若不然,债务人需要赔偿 违约金 ,并且立即全款偿还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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