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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