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员工下班时间开会合法。
公司在下班时间开会,是为工作需要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有强制加班,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局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单位有可能会在下班时间安排职员开会,对于此种变相的延长职员上班时间的情形,职员可以要求单位向自己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不愿意支付,职员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明单位应付未付加班费的证据之后,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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