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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要件

2023-02-19 来源:星星旅游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示的重量或者数量;

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示等等。

一、最新假冒伪劣产品赔偿的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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