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的借款能否按共同债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婚姻关系不同于同居关系。在婚姻双方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债权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贷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双方在同居期间就财产和债务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中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购买家具设施、维护费、共同子女抚养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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