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兵是三种情况
第一种因为生理原因,例如部队复检的时候发现身体严重不符合征兵要求,(不是很严重的一般不会退)或者在授衔之前发现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精神病,会有专人陪同遣送回家,这是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严重的触犯“接送不合格兵员罪”要上军事法庭。
第二种因为突发情况,比如新兵直系亲属过世,家庭困难的,授衔之前可以退兵,授衔之后部队会给予一定的照顾,特殊情况下可以批准提前退伍,这种可以享受优待。
第三种因为新兵非正当理由拒绝服役的,在没授衔之前可以退兵,由专人遣送回当地武装部,一般处以罚款,(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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