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工退休年龄是新规定劳务人员退休的年龄可以参考正常劳动者退休的年龄,劳务者也是劳动者,不应该区分两者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哪些人可以提前退休劳动人事部1985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对提前退休工种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以上所说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级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3)常年在活泼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所在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三、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5)关系的稳定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