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也逐步成为了主流的广告媒体之一,在媒体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户外广告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政府性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对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经由上述三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了基本的了解,凡是为经过法定登记审批程序,且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广告商,是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由于其直接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所以影响程度会更深,影响范围更大,故此加强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广告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第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广告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第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第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第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第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第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费信息广告的批准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拦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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