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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

2020-12-04 来源:星星旅游

1、先到地税关系所在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非纳税单位可不出示);

(4)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行业风险分类和费类确定表》;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处审核资料,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单位新参保登记后,再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次月起按月到所属的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的有关证件办下来了,拿好原件、复印件,再收集单位职工以下资料:

(1)合同复印件、农业户口的复印件(失业保险金,农业户口个人不用交缴费基数的1%)、

(2)二代身份证原件(或电子登记照、或一寸红底登记照)、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工资表复印件(用于核查职工工资是否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不低于的,以实际个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等等。

当代的社会如果说劳动者确实是在某个用单位工作,并且用单位也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只不过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可以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毕竟社保就是很好的证明双方事实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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