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可以同时写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但是需要父母过户给子女,即房产过户,可以采用买卖、转让等。产权从父母过户给孩子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买卖契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加名字所需的证件材料和注意事项:
1、所需证件: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明。除了带足证件,还需准备好各类证本的复印件;
2、注意事项:在到当地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字时,房屋的产权人和加产权人都要到场。
法律性质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法律上讲,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加名”不只是在房地产权证上增加一个产权人的名字那么简单。从法律上来说,“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共有赠与、买卖或析产登记三种方式办理。
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一般银行都会声明不能随意更改借款人。签合同时抵押人是一人,银行只对这一个人的征信等进行调查。如果产权人变成两个,银行就得对另一个人进行重新调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点,还会影响到贷款合同。房贷合同涉及贷款利率等问题,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
原来银行只调查一个人的购房情况,现在加了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已经有多套房产,那么房贷利率还得重新计算。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须经过银行批准,一般银行规定,房贷没有还完是不能加名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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