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员工发生工伤后,与企业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如果该协议内容存在法定无效或可变更撤销情形,员工认为协议中企业支付金额偏低,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经审理查证员工所述属实,会认定原赔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与变更,裁决企业补足应支付员工工伤待遇的差额。
注意:应当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背景、认知程度,判断双方当时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认定协议是否存在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在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者具有信息优势地位时,特别是在基于工伤赔偿属于对劳动者的特殊劳动保障制度定位下,应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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