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据应当写明甲(全名)在某年某月某日(要与原借款时间一致)向乙(全名)借用人民币多少元(与原来借款额一致,要有大写和小写,并一致),用于(借款原因),上列款项现已全部偿还完毕,并无尾欠。 现因原借据(丢失、毁损原因)未能退给甲(全名),特立此收据为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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