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监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原则认定:
第一,对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对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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