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看守所,不分罪名,即使是罪轻的嫌疑犯,在看守所有殴打他人、逃跑迹象或者其他性质严重违规行为的,均对其加戴戒具,这种情况是羁押机构的监管手段。其他犯下重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嫌疑人和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的人都必须加戴脚镣。 二:监狱,不分罪大小,均勿需戴戒具,除非有殴打他人、逃跑迹象或者其他性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其加戴脚镣,这种情况是羁押机构的监管手段。 三:警察抓人,不分罪大小,一律可戴手拷,对罪行较大的同时加戴脚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