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达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两次发布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由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后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较大金额等条件。“新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使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
2、取消了单处罚金及具体罚金数额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即便构成该罪,仍然可以单处罚金,不进行人身自由罚,且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该数额甚至远远低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新规定”不但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而且取消了“二倍以下”的限定。
3、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重罚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假药与“严重危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新规定”同时增加了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列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刑罚力度,增加了可操作性。
4、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修正前条款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后条款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扩大了入罪重罚范围。
最后生产销售假药是一种比较恶劣的犯罪行为,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严格控制是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生产销售什么样的假药,只要是不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的都是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假药生产销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假药生产销售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是一个复杂的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主体,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一般是为了盈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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