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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