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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制度

2022-02-03 来源:星星旅游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调查、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分析、吸取火灾事故的教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及总队、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队内所有工作场所火灾的预防、火灾扑救工作,以及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总队办公室是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控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各支队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总队所属各支队要建立健全本支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实履行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办公室是总队机关办公区域消防器材、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定消防器材的维护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修,做好巡检和检修记录。

  第六条 总队所属各支队对本支队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车辆、器材负全面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车辆、器材等功能完好。

  第七条 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一)办公区域是重点防火区域,必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公司机关及所属支队,要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办公区域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标,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三)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四)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五)根据设备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六)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七)配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全体职工要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毁坏、偷盗消防设施,不能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除发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八)每年对全体职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课,组织职工熟练掌握消防规则,消防技术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组织演习,提高职工的消防观念,锻炼职工的消防技能。

  (九)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十)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十一)安全使用各种易燃物品,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

  (十二)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十三)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十四)发生火警,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着火地点。

  (十五)责任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记录,认真填报《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表》。

  第八条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一)总队及所属各支队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做出《消防器材及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

  (三)开展消防培训、教育,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各支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常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和火灾应急演练,确保每位职工做到“四懂四会”的要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火灾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四)在重要区域应增设自动消防设施,并将自动消防设施纳入设备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五)消防设施、器材应用于防火、灭火使用,严禁用于其它用途。

  第九条 火灾处理

  (一)发生火灾,要及时组织各部门积极扑火,开展救援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靠自身能力无法控制的火灾,应及时报警,请求专业消防人员进行救助。报警电话“119”。

  (三)灾后,各单位要立刻组织火灾研讨会,研究火灾原因、损失、责任及善后工作,并做出书面《火灾事故报告》,上交有关部门存档在案。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区域、时间、经过(发现、扑救、熄灭)、原因、责任、损失、消防器材消耗情况、今后预防措施、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第十条 考核与处罚

  在消防工作中,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和火灾事故的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相关内容进行考核和处罚。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性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制止危及火灾发生、避免重大火灾发生、在火灾扑救中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在定期的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中,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相关部门应查明具体的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交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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