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书办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力、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虎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
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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