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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破产如何清算?

2021-02-27 来源:星星旅游

股份公司破产按照以下流程清算:

1、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3、分配破产财产;

4、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公司宣布破产员工能得到赔偿吗

公司破产后员工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1、公司破产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计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将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就按经济补偿金的三倍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破产之后的财产清算也是要走一些程序的。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就能够补偿员工。

一般需要经历这五个步骤:成立清算小组,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终结,注销登记。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应该在15天之内成立清算组。帮助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结账;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这个时候公司的财产就不能够由公司来支配了,人民法院会对该公司进行管理,清算;

3、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会提出一些分配的方案进行讨论,之后再确定执行哪一种方案;

4、清算终结。清算小组将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向人民法院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并由人民法院来最终确立终结。这也就宣告着公司的财产已经完全的分配好了;

5、注销登记。这也就意味着破产企业从此将不复存在。

二、清算公司一般要多长时间

办理公司清算没有具体时间,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破产程序终结

1、终结裁定。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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