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经历下面几个流程:
第一、立案侦查。犯罪事实出现后,会有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对这些报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会对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等有关的案件情况,还会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一些物件进行鉴定等等,然后决定是否要将案件移送审查。案件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具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案件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后,对案件要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决定起诉的话,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的科在审查结束以后,制作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然后将案件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提起公诉。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以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审理的原则是二审终审制。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后,若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辱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这样案件就进入了二审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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