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的总公司竞标时,中标后相关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进行办理符合我国的合同法律。相关的总公司应委托这类分公司,按照相关的合同规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中的内容。我国的行政部门对这类合同进行相关的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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