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3、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4、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
5、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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