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达一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处终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的相关规定,犯贪污罪的人将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其中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首次犯罪并如实供述、悔罪、退赃的情况,可从轻处罚。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经过二年后可改为终身监禁。
法律分析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的数额达到一亿的,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对犯罪分子是可以处终生监禁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结语
贪污数额达到一亿的行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以终身监禁的刑罚。此外,法律也规定了根据情节轻重对贪污罪的处罚幅度,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以决定在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将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并处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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