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
三、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该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四、应该建立听证制度
五、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六、重实体、轻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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