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受贿人构成索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受贿人主动以明示与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贿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等待行贿人给予财物。主动性包话行贿人提出来,受贿人主动与之讨价还价的行为。在实践中,受贿人的主动性是成立索贿的最主要特征。
二是索取性。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胁的手段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受贿人只要向行贿人索要财物,就构成索贿,所以索贿包括勒索和索取两种情况(潘强、邹志宏发表在《法学专论》的《索贿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种观点)。
三是交易性。虽然索贿不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前提,但受贿人一般都会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这种交易也可以是以未来的利益为交易,使得行贿人给予财物。
一、拒不承认交现金贿赂
现金受贿不承认,办案机关会采取相应侦察措施调查核实。有受贿人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有行贿行为,即便其不招供,也可以定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了利益为条件。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认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论该利益是否得到实现。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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