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贩毒不成立?
主要涉及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案能够证明被告人张志刚参与制毒的证据主要有同案犯沈某的两次供述以及证人袁某的证言。但是,同案犯的供述不稳定,部分供述指证被告人张志刚参与制毒,部分供述又予以否认,前后矛盾;而证人证言与沈某供述又有诸多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张志刚参与制毒,言辞证据证明力较低,且相互矛盾,综合分析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贩毒是不是要判刑?在贩毒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才算死刑?
判刑是要判的,但是死刑必须是情节非常恶劣的情况,比如数量、后果等等。
三、贩毒只有人证能成立吗?
不成立,需要同时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以使罪名成立。人证虽然是一种很重要的证据。但是案件侦破中的各种证据是要互相印证的,形成一种证据链。人证是否能够推翻物证,这要看具体情况,要经过逻辑的分析确认。一般情况下,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人证。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
《刑诉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要这些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可以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就能够认定贩毒
以上就是贩毒罪的具体证据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确凿的证据才可以对犯罪事实进行佐证,才可以由司法机关作出准确且合法的判决,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上诉来进行重新认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