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本律师建议: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并且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无异议的话,协议离婚的成本过大(通常是双方的往返的交通费、工作时间安排不过来),那么你们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原则上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你们只要在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开具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或有暂住证的话即可在当地法院起诉,立案费200元,具体看地方收费的标准,届时作为被告方同意离婚即可。这样就可以降低你们的离婚成本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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