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带薪病假天数可根据工作年限为员工提供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申请长期病假需要提供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企业对病假管理可要求员工在指定医院就诊,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权利的规定无效。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地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出具。企业也可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员工在就职期间患病或负伤,企业应根据工作年限为其安排三个月到一年的医疗期,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病假。
法律分析
一、国家规定带薪病假天数是多久
国家规定带薪病假天数可以是三到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另外,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申请长期病假需要出具的证明
请病假必须有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等)和病假条。
为了严格病假管理制度,企业往往会对出具病假条的医疗单位资质作出一些特殊要求。有些企业为了遏制“小病大养、无病装病”的现象,还实行了定点医院制度,要求员工必须在指定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批准病假。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即离岗休息的员工,企业一般会认为员工擅自缺勤,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为事假或旷工处理。不过,根据新法规,公司这样的规章损害了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是无效的,因为职工可以到本地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所有医疗机构就诊。
也就是说这个诊断证明必须是:职工在本地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就诊后出具。跟本单位没有结算关系的或者外地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是不可以的。
当然,为了严格病假管理,企业也可以将定点医院治疗制度改为指定医院复查制度,对长期请病假、反复请病假或认为病假可疑的,可以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
当员工在就职期间期间患病或者负伤,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为员工安排三个月到一年的长假作为医疗期。申请病假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比如在医院开具的相关病历单。在开具病历单以后,需要根据公司程序进行申请。
结语
根据国家规定,带薪病假天数可从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根据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可给予不同时长。在医疗期内,企业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申请长期病假需要提供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企业可对医疗单位资质和就诊要求进行特殊要求,但不得损害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员工在就职期间患病或负伤,可根据工作年限安排医疗期,申请病假需遵循公司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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