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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井盖里受伤追究谁的责任

2020-11-04 来源:星星旅游

找井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窨井等地下设施本身具有损害危险性,但管理人可以通过管理予以改进或避免损害发生或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
管理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巡查、维护、修缮,保证设施安全。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管理人对其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马路上的井盖被人偷走很多天,管理部门接到举报通知后,一直未予理睬,如果有人天黑掉进井里受伤,管理部门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管理部门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比如用围栏将窖井围起来,并做了明确的警示标识等才无须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涉事窨井具有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等地下设施,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受害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地面状况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因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掉入窨井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井盖负有管理责任,道路养护部门对路面负有管理责任,两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人踩到窨井盖掉进下水道受伤的,除非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窨井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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