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上诉状
上诉人:性别:住址:
一、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
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前不是涉案**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上诉人在公司所作所为都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指令行使,只是公司具体业务操办着;上诉人没有参与**公司的设立、规划、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收益、支出均不了解。上诉人在**公司工作之时,**公司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法公司,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公司所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而触犯刑法,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审判决定性有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担任阜阳**公司七部经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任命非常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总共只有七个人,就有一个经理、四个副经理;而且各部正副经理没有底薪,和普通业务员一样拉单做业务、一样拿提成。所以各部经理、副经理只是员工的一种称呼,是为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随意设立”。在此情况下,将阜阳**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事实。
同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从阜阳**公司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也不符合客观事实。阜阳**公司七部集资款是由整个部门的员工集体完成,每个员工的业务费用是由部门经理一起支取再分配给业务人员,而不是全部给上诉人一个人。阜阳**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不是上诉人一人所为,经营七部的业务费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一审判决将整个阜阳**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将整个经营七部的业务费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不用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认定,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结合全案来看也是量刑畸重。在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涉案的**公司一名普通员工,自身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设立、决策、管理,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收支情况也不了解。在本案中,作为经营部经理的上诉人被判处集资诈骗罪,而同为经营部经理的陈××、吴××、陆××、张××等却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不能接受,因为上诉人和其他经营部经理所从事工作、在公司作用完全一样,而判决结果的差异巨大。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集资诈骗罪中属从犯,而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中有761万余元系经营七部整个部门所为,所支取业务费61万余元中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上诉人一向遵纪守法,无不良劣迹;在本案案发前,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公司所为触犯法律,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以上情节,判处上诉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畸重。
综上,在本案中,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余某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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