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不同,以及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划分标准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划分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和风险负担问题。
法律分析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
(1) 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 风险负担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 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单务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 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 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