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当事人签订合法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交付股权,股权转让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第二个层次是将股权转让情况登记于公司股权名册,股权转让对当事人、公司产生效力;第三层次是将股权转让情况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对当事人、公司、第三人产生效力。 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股权转让行为即在当事人之间完成,当事人不得以股权转让未进行公司登记和工商登记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因股权转让未进行公司登记和工商登记,该股权转让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经公司登记和工商登记后,产生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效力。下面就关于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几个重点进行分析: 1、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生效条件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第72条的设置,旨在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在于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也有利于股东收回出资,以利于经济流通。 2、股权转让情况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对于股权转让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转让的效力,如前所述,理应区分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对于公司的效力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公司设置股东名册之目的,在于方便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有效的前提,但是股东会的同意并不能代表公司已经完全知悉股东发生改变的情况,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予以登记方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司不得免责:即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已经向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证明,如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拒不登记的,公司不得以自己的懈怠行为推脱责任。因此可以说,股权转让情形未进行公司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但会影响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对抗效力。 3、违反股东之间约定的限制性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之间对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还约定有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如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股权;某一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必须连带转让另一或者其他一些股东的股权;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某大股东同意,或者董事长、董事会的同意;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均需无条件同意,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其实只要将当事人对股权转让的内部限制性约定与外部股权转让合同两者分开分析,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因违反合法的内部约定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时是有效的,产生的后果只是转让人承担对内部约定的违约责任,因为在原股东间的限制股权转让约定,其效力不能及于没有参与约定的非股东第三人,第三人受让股权仅受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不受他人约定的限制,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将损害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部约定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相当于内部约定无效、转让人不受约束,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内部约定的影响,依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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