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权利可行使说认为,诉讼时效的本质是对权利的限制,针对的是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应从权利可行使时开始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权利人在债权成立后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应从债权成立之日起算。
①权利主张说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全力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在权利人没有主张权利以前,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不能确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
②笔者认为,权利主张说较为合理。权利可行使说以权利可行使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该标准没有顾及权利人的主观状态,这种立法往往与较长的时效期间相联系,我国以客观标准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是20年,这是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作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这种时效起算标准与我国较短的诉讼时效相适应。我国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果以权利可行使作为标准,完全不顾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不利于权利的保护。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由此推及,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履行期限确定后,债务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债务,才能确定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既然债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毫无疑问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3)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履约计划,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从履约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单方面提出履行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视为债权人默认。此时,债务的履行期限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由不确定转变为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确定,与一般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无两样,自当从履行期限届满后起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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